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司法局:
为做好“十三五”期间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国 残 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司法部
2016年10月12日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二五”期间,通过采取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推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法律救助工作站,推进基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网络建设,探索残疾人健身体育服务模式和文化进社区等措施,基层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越来越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但是,残疾人服务供需矛盾仍较大,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还比较薄弱,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特殊服务需求,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服务能力,确保残疾人实现小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依据《“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完善基层残疾人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加强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的目标。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服务队伍,有效提升服务能力。
——健全服务工作机制,加快培育发展助残社会组织。
——提高信息化应用保障水平,提升基层残联精细化管理和精准服务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公共服务平台。
1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投资力度支持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及配建的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对于新疆南疆三地州、西藏、四省藏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是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将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确保地方配套资金投入足额、按时到位。建设标准要符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鼓励利用城市规划调整和规范政府办公用房等形成的空置资产,通过改建、扩建方式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尽快形成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好中央彩票公益金,为交付使用的服务设施配备基本服务设备。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的运行和管理。
2依托县级残联康复、托养、综合服务等设施,或利用政府及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和全国残联基层工作服务平台,加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集合辖区内残疾人服务供需信息,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服务“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监督评价”工作模式。县级残联要加强计算机能力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积极加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开展与保障、救助、教育、扶贫、卫生等领域数据的共享与比对,为基层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要整合辖区内的残疾人服务资源,为残疾人在保障救助、康复辅具、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申请、评价监督等服务。
3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咨询评估、转介、社区康复指导、辅助器具展示及适配等服务。有条件的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及成年残疾人日间照料、生活能力训练、职业康复等服务。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1个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并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完成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就业服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做好辖区内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和特教机构办学情况调查统计。提高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体育场馆、公园等各类公共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图书室,打造基层残疾人健身体育示范园。县级地方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二)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能力。
1设立残疾人服务场所。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城市街道、社区积极开展残疾人独立生活中心相关试点,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动态援助、帮扶、管理制度,服务到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建设独立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村(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和居家服务。
2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服务站点作用。根据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维权等服务功能,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村卫生室等设施,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功能训练、家庭康复指导、咨询和转介服务、心理疏导、康复政策和知识宣传等基本康复服务。利用现有残疾人社区文化体育站点开展社会宣传活动,促进文化、体育活动进社区,推动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常态化。体育示范点具备咨询、指导、项目研发和活动组织等健身体育服务内容的业务能力。社区健身路径具备无障碍条件和残疾人能够使用的康复健身体育器材,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为残疾人家庭及个人提供家居环境无障碍改造、各种类型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和活动。
3充分发挥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作用。实施强基育人工程和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提升计划,县(市、区、旗)成立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独立设置,为当地正局级单位,理事长专职,计划单列。加强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选好配强专职理事长,配备至少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残联要配置电脑、打印机、移动终端等基本办公设备。健全村(社区)残协内部治理结构,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并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村(社区)残协要建立健全调研、走访、办公、服务、信访接待、教育培训、考核监督、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形成并保存基础信息档案和原始工作记录。村(社区)残协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等要以适当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做好残疾人状况信息、需求信息、服务信息的动态更新,在全面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为每个残疾人量身定做个性化的帮扶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托养、维权、无障碍建设等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推进社会化管理。
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残疾人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把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站)管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探索采用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和机构承接残疾人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生计发展、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关爱型、个性化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公益性助残社会组织,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通过整合部门资源、培育社会组织、发动亲友邻里力量等方式为不方便、不愿意离开家庭的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托养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助残服务,依托残协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方便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有效对接。积极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残疾人开放。
(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强化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专职委员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其职业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选好配强县级残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创新用人机制,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不拘一格选用残疾人工作者,把熟悉残疾人需求、热心残疾人服务、关心残疾人事业、具备服务经验本领的各类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志愿者等优秀人才吸纳到残联干部队伍中来,壮大专兼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扩大社会助残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宣传招募、登记注册、服务对接、培训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长效机制;加大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力度,积极推动将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纳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教育的培训计划。
四、检查监督
(一)各地要制定具体计划,明确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任务指标,提出进度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估,督促落实。逐步扩大对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范围。项目执行地区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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