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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


  
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运城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运城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精神,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等原则,特制定运城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开发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三、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申领程序

  (一)残疾人(监护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相对应的《运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运城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在《运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运城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审批。对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县(市、区)、开发区民政、残联审定。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残联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申报材料后,应分别向同级人社、老龄等政策衔接有关单位集中征求意见。政策衔接有关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民政、残联出具审核意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运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在《运城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残联要分别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告知原因。

  五、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管理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负担。除省财政负担50%外,其余50%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负担。

  (二)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组织牵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牵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应及时纳入发放补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起计发;对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残疾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至少应每季度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每月发放。

  (四)县(市、区)、开发区民政、残联每年应集中时间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监护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对已故补贴对象要及时清理,杜绝多领、冒领现象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民政、残联要履行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市民政局要会同市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运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运城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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